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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航局党委出台《贯彻〈企业工会工作条例(试行)〉的意见》

  • 2007/01/09 08:50:00
  • 来源:中交四航局-gzpc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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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进工会工作迈上新台阶

由全国总工会审议通过的《企业工会工作条例(试行)》已颁布施行,四航局被省总工会、省海员工会列为省海员系统全面贯彻该《条例》的示范点。为认真抓好贯彻《条例》示范点的工作,切实加强工会建设,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近日,四航局党委下发了《贯彻〈企业工会工作条例(试行)〉的意见》,要求各单位贯彻执行。

《意见》结合我单位实际,从指导思想、组织制度、工作制度、有关工作机制、工会经费和财产等五个方面作了详细的规范,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,认真遵守《工会法》、《劳动法》《公司法》和《中国工会章程》,积极履行《条例》赋予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责,深化固本强基工作,协调企业劳动关系,为构建和谐四航,促进四航局持续、健康快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。《意见》还规定,四航局工会在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,遵照有关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,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,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,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;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工作机构。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;工会组织应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,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,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,为工会工作创造必要条件。

《意见》强调,要坚持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,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。《意见》与时俱进地体现了现阶段工会工作的要求,明确了工会工作的导向,并提供了比较全面的行为依据,《意见》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进公司工会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。 (梁炳新)